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经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是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费,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加入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按标准按时交纳每个年度的会费。
第三条 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应为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开具湖北省民政厅下发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8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交纳4000元。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当年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单位,从办理有关手续成为正式会员起一次交清当年会费。
第六条 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者,将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网站上公开声明。
第四章 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途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日常办公费用的开支,在《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严格按财务规定对会费收入进行管理,合理开支,节约使用。
第九条 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和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